老師經常說,凡是利人利己的就應大力鼓催,凡是損人害己的就應嚴厲禁止。
利人利己是慈善行為,皆大歡喜;損人害己是傻瓜行為,無
利可圖,甚至毀掉自己一生。
哪害人利己、利人害己呢?若根據一般常識,害人利己是自私行為,比如說領導人為了一塊土地對個人利益,而不顧土地發展成本,也犧牲掉一批忠臣,也顯示出個人不選手段,枉顧民意的行事作風。利人害己?聖人乎?傻瓜乎?這種我不入地獄,誰不入地獄的精神,即便不獲鼓勵,但足以贏得眾人掌聲,例如為了捍衛被迫搬遷者的權益,而不畏懼遭執法人員逮捕的精神。
在倫理課當中,經常會討論的兩個原理即「目的與手段論」及「利害」論,兩者經常成為人類行動的動機和想達到的結果,但如何判斷就取決于什麼人對此作出定論。
目的與手段經常惹來爭議,比如說一個飢餓孩子為了溫飽而偷走麵包,有人或許會因而心生憐憫之心,有人會執意依法制裁。假設為了溫飽而偷麵包的是個成人呢?考量點也許就不同了。
即便沒有法學背景,也知道「偷、騙、打、搶、殺、姦」屬刑事罪,也是在東西方價值觀上不能縱容的行動。當手段逾越了法律規範,再怎樣崇高理想的目的,也不能為其可能造成的傷害合理化。
然則,心生憐憫→原諒→依法制裁不一定屬由上而下關係,事實上是兩回事。沒有人會抗議偷東西者接受法律制裁的行動,但麵包店老闆對行竊者的態度就能顯示出老闆的氣量了。老闆的反應可令他贏得眾人掌聲,也能令他繼續遭人白眼。
很可惜,有個老闆身邊的老員工出的主意,注定只能讓老闆繼續遭人白眼了。